外购设备运到境外分支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的一台设备运到境外分支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