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用于职工宿舍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规定,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用于职工宿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电量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