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纳税政策,是由扣除义务人履行备案后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一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享受财税〔2015〕41号规定的个税递延纳税政策,个税是由个人履行备案后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