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否季度申报时候进行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施工企业在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