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期间,公司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
答: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设期间的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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