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按7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5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核算确认的折旧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可按会计处理确认的折旧金额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