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银行基本户发生变更,多少时间必须报告税务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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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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