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对外借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利息按经营所得税缴纳个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收到对外借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后,该利息所得个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收到对外借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后,该利息所得个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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