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按广告宣传费的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