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出口企业,出口使用过的生产设备,是否可以退税
答:企业出口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进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生产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