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业务中,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答:由于各国(或地区)对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在此情况下,对于自然人,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对于法人,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判定标准。确实无法判断时,两个税务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以下是某典型案例:
2008年,Y国税务局将我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Y国税务局认为,该个人持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我国认为,该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个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此外,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因此,我方认为该个人应为中国居民,就此向Y国税务局提起相互协商。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我国观点,放弃对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