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离职人员补发以前年度项目支持的工资,如何代扣个税
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因此,贵司给离职人员补发以前年度项目支持的工资,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