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香港取得工资,是否需要并入2023年度进行纳税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发布的《“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情景问答】
问:某居民个人孙先生在E国取得所得,按E国税收法律规定,其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孙先生在E国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由于各国税制和征管差异较大,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孙先生在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从E国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为2023年,其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23年度,故应与2023年度取得的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和指引,员工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从香港取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为2024年,对应我国纳税年度为2024年度,应与其2024年度取得的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于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