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综合上述政策,总分公司需要判断货物交易的单据是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还是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此来考虑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