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天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需要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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