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图书后捐赠给公益性组织基金会,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条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图书后捐赠给公益性组织基金会,属于视同销售,但可享受批发、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