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分配给主播的收入,可以不计入销售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顾客在直播平台下单牛奶29.9元,平台分配主播3元,公司到账27.9元,公司销售牛奶,从购买方取得的是29.9元,另外3元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不应作为销售额的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顾客在直播平台下单牛奶29.9元,平台分配主播3元,公司到账27.9元,公司销售牛奶,从购买方取得的是29.9元,另外3元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不应作为销售额的减少。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