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葡萄干加工后出售,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水果初加工是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葡萄干不属于新鲜水果,因此,对葡萄干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简单加工后出售,取得的销售葡萄干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