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系列问题
问:我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企业,现购买一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按「2012」年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请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具体指什么??申报表中如何填写?请问我该如何作财务处理? 减免的所得税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1、所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指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及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打印机。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2、文件中陈述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
4、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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