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安装“税控系统”取得专用发票,可否全额抵扣
问:个体工商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全额抵扣应交增值税?
答:可以,依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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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全额抵扣应交增值税?
答:可以,依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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