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为融资回购的标的借款,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问:以股权为融资回购的标的借款,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所以以股权为融资回购标的的,属于售后回购的产品为股权,股权按转让形式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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