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不归还长期挂账的法定代表借款,需交个税吗
问:税务检查人员说我公司超过一年不归还,长期挂账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依据?
答:依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看这个法人借款是用于做什么,如果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机关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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