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应该如何交增值税
问:我公司2013年9月份从一家4S店买了几辆他们曾经作为试乘试驾的车,就直接入了账面固定资产,也计提了折旧,2014年底我们又转手卖了,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出售的时候交纳17%的增值税,想问问这样是否合理?
答:税务局要求贵公司出售的时候交纳17%的增值税,是合理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实施"营改增"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2014年出售汽车是应该按17%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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