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10年租金收入,如何纳税
【问题】
我公司的一商铺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对方10年租金收入,共计30万元,营业税和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案】
租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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