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扣押公司部分产品,有何法律依据
【问题】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检查,在涉及扣押我们的部分产品时,稽查人员给我们一份有稽查局长签字的通知书,是否可以?
【答案】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稽查人员凭有稽查局长签字的通知书扣押公司产品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