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产权的车库,土地增值税可否扣除成本(江苏)
【问题】
我公司是江苏省的房地产企业会员,想问一下对于公司转让的没有产权的车库,在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相关的成本?
【答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规定:"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对于公司转让的没有产权的车库,在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扣除相关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