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雇佣关系个人提供劳务收入营改增后发票如何开具
【问题】
非雇佣关系的个人为公司提供的劳务收入,营改增前需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由地税代开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及委托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国税发票。另外,个人(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