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问题】
拆迁补偿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协议方式出让取得,还是竞价方式取得,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管是何种形式(通常支付拆迁补偿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均应并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在实务处理中,拆迁补偿费契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以非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并入成交价格纳税,如拆迁还房支出。
(2)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正确确认。以货币资金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确认。
以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公允的,按其约定的金额确认。相关合同协议没有约定金额或约定的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对房开企业以该宗土地上开发的开发产品外的实物、无形资产等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参照该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核定其金额;对房开企业以该宗土地上开发的开发产品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参照该开发产品的实际建造成本核定其金额。
(3)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后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也应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