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能否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能否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应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