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能否作为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但应当予以资本化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