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工程款承担的利息,需要由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吗
房地产企业逾期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由施工企业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逾期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需要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