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的部件是否要视同销售交税
【问题】
我公司是青岛一家设备生产商,公司与国内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会包括一年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如部件出现问题会免费维修及更换,请问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的部件是否要视同销售交税?
【答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43号)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
依据上述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