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员工工伤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我企业是一制造企业,现有一员工因工伤支出90多万元,请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35号)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工伤支出。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穗地税发[2004]22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以上规定,因工伤赔偿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及在应福利费中列支的医疗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凭证后应附:
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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