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助困难员工是否应缴纳个税
提问:
过节了给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需要交纳个税?另外给员工节日的慰问金需要交纳个税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单位给内部员工发放的节日礼品、慰问金等,应该认定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慰问金数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给职工发放节日礼品,属于实物津贴,应和发放当月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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