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房产价格偏低需调整计税收入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将6套房产低价销售给内部员工,作为2013年的年终奖励,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当地同类房产市场价为5000元/平方米。在申报缴纳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按市场价格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你公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