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错例:将佣金作为咨询费
案例:自然人刘某为A公司介绍客户,促成了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按照协议,A公司支付给刘某交易金额的10%作为业务咨询费,刘某取得报酬并代开了咨询服务发票。A公司取得发票后,作为咨询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除特殊行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案例分析
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的注释,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而佣金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1.本案中,自然人刘某为A公司介绍客户,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而不是咨询服务。自然人刘某应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而不是“咨询服务”发票。
2.佣金支付与是否促成交易密切相关,而咨询费支付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A公司支出的报酬实质上是介绍业务的中介费,应按照财税[2009]29号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处理,将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金额的5%作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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