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件中土地使用税常见风险点!
处于“村”里的非农用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土地使用权属不清且一直闲置,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一直未申报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也未通知,发现时会如何处罚呢?属于偷税吗?
实务中,很多企业涉及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起真实案件。
一、案件经过
节选的实务案例,内容如下:
案例背景 | 2011年7月,谭某某通过拍卖以902000元的价格取得A市永发焦化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2012年3月7日投资人直接变更为谭某某的亲属;同日企业名称由A市永发焦化厂变更为A市焦化厂(以下简称焦化厂)。焦化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人为谭某某。该单位2011年经过拍卖后至今一直没有从事经营,没有设立账簿,因土地闲置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2020年11月10日,A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了《拍卖成交合同》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拍卖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
稽查处理 | B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A市(系B市代管县级市)焦化厂自2011年通过拍卖变更投资人后至2019年11月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为由,作出处理决定,责令焦化厂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补缴土地使用税782724.69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焦化厂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91362.51元。以上应缴款项限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缴纳入库。焦化厂如果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行政复议 | 焦化厂不服,于2020年9月24日向B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2020年12月8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
行政诉讼 | 焦化厂对维持的复议决定不服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焦化厂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理由为: 第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根据A市卫星地图定位地点,涉案土地位于辽宁省A市毛祁镇张家堡村。因为张家堡村系农村,不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所以焦化厂没有缴付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第二,2020年11月10日,A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了《拍卖成交合同》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拍卖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在法律关系上,焦化厂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主体资格。焦化厂不具备案涉土地的权属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具有纳税的主体资格。 第三,焦化厂不存在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税的纳税人在行为方式上必须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主观上必须具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必须造成了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焦化厂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结果。因此,对焦化厂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偷税。 第四,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已经超过法定时效。《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已经超过税务处罚追究时效期。 |
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 稽查局请求驳回焦化厂的诉讼请求,理由为: 第一,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为A市永发焦化厂,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工业用地,该土地使用证至今未作变更。焦化厂名称、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多次发生变化,但涉案相关土地使用权一直为该单位所有,未发生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因此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辽政〔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的规定,该单位是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适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形,其在检查期间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应认定为偷税。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本案中焦化厂是纳税义务人,不存在税务局未通知申报的情形,且未超过追溯时效。 A市人民法院最终支持税务机关的决定和意见,驳回了焦化厂的诉讼请求。 |
二、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完美呈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纠纷处理的流程,不过这不是重点,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里最终焦化厂败诉的几个要点:
1
处于“村”里的非农用地也涉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但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辽政〔2018〕23号)规定:“从2000年1月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辽宁省的文件来看,地理范围包含“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并没有村的概念了,只要是拥有或者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均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2
产权纠纷且闲置时,也要注意是否为纳税人
本案例中,2020年11月10日,A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了《拍卖成交合同》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拍卖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在法律关系上,焦化厂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主体资格。那2011年7月-2020年11月,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情况下如何确定纳税人呢?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辽政〔2018〕23号)规定:“从2000年1月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财税〔2006]56号和辽政〔2018〕23号可见,产权纠纷下应由实际使用人纳税,而“土地闲置”并不足用认为焦化厂非实际使用,而“土地闲置”也需要正常缴纳土地使用税。
3
一直未申报纳税,小心认定为偷税
稽查局对于本案件偷税行为的认定,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焦化厂是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形,其在检查期间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应认定为偷税。
《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案件和上述政策可见,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形,不能以税务机关未通知申报为由抗诉;如果焦化厂在税务稽查补税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则不会定性为偷税。
4
认定为偷税,追征无限期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案件中,焦化厂被认定为偷税,则不再适用五年的税款追征期限,适用无限期追征,因此,《行政判决书》认定为未超过追溯时效。
三、总结评价
小编分析,焦化厂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原因有:
(1)不熟悉政策,认为地点在农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2)认为权属有争议且一直闲置未使用,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3)日常未进行税务自查或者发现风险点未及时进行税企沟通;
(4)接受税务稽查后,没有意识到重要性,等认定为偷税,损失将更大。
实务中,定期税务自查体检至关重要,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应对,对于存疑的处理事项,主动学习相关涉税知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疏漏;有争议的税务事项应尽早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变被动为主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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