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补贴免征个税有讲究
稽查局对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隶属公司提供传真机、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移动通信系统、移动电话、多媒体播放器及对讲机的开发,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于派遣到我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不甚清楚,特别是对于住房、伙食、交通费等补贴的发放问题,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相应补贴,未按规定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未能提供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效凭证。最终,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9万余元。
税官说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关于上述补贴免征个税需要提供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第一条规定: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第二条规定: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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