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与超限费的涉税问题
H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用户收取滞纳金及超限费5600多万元,财务人员认为这些收费符合营业外收入特性,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缴纳相关营业税及附加。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税316万元,并加收78万元滞纳金。税官提醒:“价外费用”是正列举,疑问要咨询,避免进错科目。
案情概况:
H银行是一家城市商业银行,从事吸收公从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等业务。在税收专项检查中,稽查员发现该行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透支用户收取了滞纳金及超限费5600多万元,财务部门将收取的这些滞纳金和超限费全部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稽查员认为,该两项收费属于价外费用,据此责成H银行就该业务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10多万元。
案情分析:
H银行认为,信用卡透支滞纳金及超限费虽然是基于主营业务所产生的,但属于一种非常规的惩罚性收费。它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没有持续性,而且这项收入不是银行的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要素。其特性比较近似于营业外收入,故公司财务部门将其归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员认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价外费用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且运用正列举,而信用卡透支滞纳金及超限费都由主营业务派生,具有惩罚性质,且这两项收费可以分别划归价外费用列举范围中的“滞纳金”和“赔偿款”项目。认定为价外费用是没有异议的。
法规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对H银行收取价外费用未缴营业税的行为拟追缴营业税共计28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33万元,加收滞纳金78万元。
税官建议
价外费用是一个容易为纳税人忽略的问题,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如果界定业务存在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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