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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来了,央企最应排查的税务问题

来源: 刘天永 编辑: 2015/03/18 16:16:35 字体:

编者按:2015年3月7日,中央巡视组已全部进驻今年第一轮计划巡视的央企,中国13个中央巡视组就此全部展开对26家央企的专项巡视。尽管中央巡视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方面违纪违规和权力腐败问题,是对央企的“政治体检”,但是检查的重点领域——“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也是税务问题高发的区域,近日,中央第十巡视组更是披露了中国科协存在的“虚假发票报销”等涉税问题。在此背景下,央企也应该全面提升税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本文结合中央巡视组的巡查重点领域,为您解读央企应该排查的税务风险点。

一、中央巡视组巡查重点

根据了解,中央巡视组将以单个人、单笔交易、单项项目为突破口,查处央企违规行为。尤其,针对企业重组改制、投资并购、产权转让等事项引起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更是中央巡视组关注的重点。从目前的巡查方式来看,一是直接检查;二是将有关信息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比如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等。因此,中央巡视组在巡查央企过程中发现偷逃税等行为以及重大税务不合规的行为,或者获取相关信息线索,从目前来看,亦有可能将其移交相关审计、税务部门。对于重大重组、投资等行为,央企财务、税务部门尤应该予以充分关注,尽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税务处理行为。

二、央企并购重组中潜在税务问题

2014年以来,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税总局相继出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如明确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相关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扩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等等。在上述大背景下,国企也掀起了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从税务角度而言,争取到“免税重组”是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重要条件之一,然而税法对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需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央企进行并购重组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获得纳税义务递延或免除: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的规定,企业合并、分立、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企业债务重组为例,企业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则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与此同时,根据最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获得相关部门“免税”批复

国资委主导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若获得相关部委的“免税”批复,也不会引发企业纳税义务。例如,国资委下发《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339号);再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的规定,对相关无偿划转行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从目前形势来看,“免税批复”的方式与税收法定的原则和相关税法规定是背离的,企业未来获得批复的难度无疑越来越大,以致这种方式或最终取消。因此,“免税”企业重组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或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备案,否则,面临补税以及滞纳金的风险。

三、其他潜在税务问题

1、公司上市

由国有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企业,按规定改制之前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诸多税种,但由于财务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简陋,通常存在少纳税款等纳税申报错误。一般而言,以前年度税款的未缴少缴或缓缴,一些减免税的取得和批准不规范,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安排等都会带来遗留税务问题。

2、股权激励

国企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税务处理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例如,管理层通过低价增资变相获得股权以逃避因股权激励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利用不合理的股权支付费用来调节企业所得税,等等。

3、虚开发票等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包括中国科协在内的数家央企已被披露存在“虚假发票报销”等问题。此外,诸如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限售股减持等方面也是央企容易爆发税务问题的领域,需要央企予以充分的关注。

小结

由于央企规模庞大,重大投资、经营行为往往涉及的资金额度非常巨大,涉税金额较大。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讲,央企作为国企,并无偷逃税的主观动机;但是,在税法的日益复杂以及税收法定的逐步强化的背景下,央企对重大投资经营行为的涉税处理的合规性依然重视不够,因此,会引发一些税务风险和潜在的税务问题,央企可以以中央巡视组的检查为契机,全面排查潜在税务问题,规范自身税务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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