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查验是真发票,建筑公司为啥还要补税?
案件简介:
“这些发票都是项目分包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我们当时都确认过了,都是真的发票啊,我们的款项都是按发票金额支付的啊,这怎么还要补税呢?”在江宁做建筑工程的陈老板来到江宁地税局稽查局火急火燎地诉起了冤。
原来,陈老板所经营的公司在去年接受并入账的几张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涉及金额300多万元,按规定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近80万元。
税务分析:
针对陈老板的疑惑,地税干部向他作了详尽的政策解读。经确定,陈老板所经营的公司接收的这几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并且这些发票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和资金流向均不一致,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陈老板所经营的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听了这些解释后,陈老板懊悔地想起来,当时分包方在提供结算凭证时,拍着胸脯讲这是百分之百的从地税局领出来的真发票,会计为此还专门上网查验过。虽然不是分包方开具的,但考虑到不是假发票,也就按合同支付了款项,没想到铸成了接受虚开发票的大错。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于虚开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不要接受虚开发票,即便是虚开的真发票也不行!不能心存大意或侥幸心理,以免带来税收和法律风险。
上一篇:以案说法: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问题
下一篇:江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