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年检等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一系列改革会给企业在设立、经营、注销阶段的税务管理带来广泛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与注册资本金关系密切,尤其是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对融资结构、融资成本扣除和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基的计算等方面产生影响。
资本弱化制度下注册资本引发的税务风险。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负债利息在税前支出,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增加企业价值,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要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中均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当前执行的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因此,在资本弱化制度约束条件下,企业注册资本过小,势必影响向关联方债权融资的规模,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选择依然应慎重考虑。
注册资金不到位引发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
注册资本改革给资本运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现代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手段实现企业扩张,资本运营中的股权交易、产权转让等行为,与注册资本金有密切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形外,企业或个人需要就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企业注册资本金越大,股权对应的历史成本就越大,相应的转让所得就会越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享有相应比例的注册资本金外,股东权益还包括股权比例对应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留存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股权成本予以扣除呢?从最近的文件来看,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因此,企业在设立及经营中注册资本与留存收益之间的比例,会影响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的大小。
改革对企业设立、注销带来的税务风险。除了所得税之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注册资本金关系较为密切的应属印花税。根据《印花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营业账簿”计征印花税,其中“记载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因此,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影响印花税的缴纳。
在企业清算注销阶段,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影响到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进而影响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大小。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管理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管理策略,应对挑战。
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大小。资本金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及融资成本的大小,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金越小越好,根据企业设立人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确立一个合理的债务、股本比率,是企业的理性选择。
增强企业现代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目前,我国在公司成立阶段实行的是“先工商后税务”的处理原则,也即先进行工商登记,然后进行税务登记。在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注销等阶段则实行“先税务后工商”的原则,需要先了结税务问题,再进行工商变更、注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将更加快捷,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要做好衔接。尤其是,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空间范围的不断扩大,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跨区经营现象越来越多,跨区甚至跨境资本交易日趋频繁,工商、税务的衔接会直接影响企业税务规划的实施和税务成本大小。企业应该积极识别税务风险点,建立适合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作者: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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