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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10/30 13:52:25 字体:

问:何为“反向开票”?

答:自然人(销售方)报废产品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购买方)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问:谁可以“反向开票”?

答: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问:可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

答: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问:一般纳税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反向开票吗?

答:出售者必须是个人,资源回收企业才可以反向开票。

问:个人可以一直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吗?

答: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问: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的“反向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问: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问:开具发票后,附加税怎么办?

答: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问:资源回收企业未及时缴纳或少缴出售者应缴纳的税费会有什么影响?

答: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问:如果出售者不同意“反向开票”,可以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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