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股票股利的财税处理
企业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取得股票股利,企业取得股票股利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取得股票股利的收入额如何确定?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于“1511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第四条“关于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中“(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规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持有的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收到股票股利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二、取得股票股利的收入额确定
个人取得股票股利的规定比较明确,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注: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没有单独规定,到底是按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收入额呢?我们看一下中税协和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供参考。
1.中税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提示:
四、下列三种情况填入第6列“全额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处理调整。
(三)对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原常州地税
《常州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收入类
1、关于股票股利,如何确定免税收入额?实际转让过程中,此部分免税收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免税收入额。该部分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减去股票票面价值后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东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2020年10月30日对于“股票减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股票转让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的回复。
内容:
法人股东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其中含有上市公司派送的红股与资本公积转股,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如何确认?其中,红股的计税基础是按股票面值计算吗?减持的股票计税基础按总的股票计税基础加权平均计算每股的计税基础,再乘减持股票数量确定吗?
回复内容:
红股以当时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减持股票时,以每批次减持股票对应的计税基础作为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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