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不识虚开发票枉交高额“学费”
山东省无棣县某商贸公司的梁经理做梦也没想到,一向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自己,居然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抵扣税款484.5万元!原来,他认证抵扣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竟然是虚开的。
梁经理的商贸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经营的商贸企业。2011年10月,该公司从外省某矿业经销处进了一批煤炭,并取得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2850万元,税额484.5万元。
无棣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批发票有疑点,遂请外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最终,证实该公司已抵扣的27份发票全部为虚开发票。
稽查人员根据账务检查有关线索,到该公司仓库及业务场所实地检查,并询问有关人员,提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补征已抵扣的484.5万元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事后,梁经理懊悔不已。他说,这真是花几百万元买了个大教训,以后一定要多学学发票方面的知识,千万大意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