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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 甘肃国税 编辑: 2014/06/25 11:20:38 字体:

  赵成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抑或是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时不开具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

  微讨论

  王骏: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段希:平销返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为返还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返还实物,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赵成林:我觉得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彭飞:如果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并开具普通发票,那么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如果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同时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会造成多缴增值税吗?

  杜洪博:以前参加培训时听老师讲过,商业企业收到返款时可以开具收据,是不是意味着不需要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

  彭飞:我的理解是,既然开具发票,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销项税额。但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可冲减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款没有变化。因此,我认为应由商业企业在收到返还款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自制收据,不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时作出异常比对说明即可。这种情况是商业企业即购货方取得的返款,不是销售货物所得,确认收入不妥,直接冲减进项税额比较符合实质。实际问题是发票开具的问题,但现在开具收据又没有任何依据。

  微思考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文件规定了商业企业取得供货单位返还收入是否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但对收到款项的发票开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供货方支付返款时必定需要相关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该开具发票。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对于实物返还,商业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那么,供货方返还实物的同时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有待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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