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拆迁搬出原厂房应于何时停止缴房产税
问:企业因政府拆迁搬出原来的厂房,应于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企业因按政府拆迁要求搬出原来的厂房,根据厂房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来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因此,该企业的房产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企业实际搬出厂房移交给接收部门或者房产证被注销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