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原值是否应计入锅炉房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锅炉原值是否应计入锅炉房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上述规定均未将锅炉纳入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锅炉原值不应计入锅炉房的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