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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房改房第二次交易应交税费问题

来源: 广西地税 编辑: 2014/08/29 11:17:24 字体:

  问:88年房改房,2006年9月已交易过一次,现再次出售应交纳何种税费?卖方为第二套房产,买方为第一套房产。

  答: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所称单税种优惠包括: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一条的规定:“(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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