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识劫冤案》反映的秦代赀产税
秦代有没有赀产税?(赀产税与现代资产税似有不同,且因秦汉文献材料多用赀,故学界多采用“赀”字)。在有关秦的文献史料和以往公布的秦简牍材料中均未见反映。史料记载的疏缺,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受到限制。事实上,不仅是秦代的赀产税,就连汉代的赀产税问题,学者们也众说纷纭。有认为汉代赀产税始于高祖者,也有认为始于武帝者,还有认为“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者(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代赋”》,《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近期《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出版,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
岳麓书院藏秦简,是2007年12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在香港购得。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其中《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发表的是秦王政时期的司法文书,命名为《为狱等状四种》,252枚简。除待考残简外,共收录了15个诉讼案例。《识劫冤案》为第7例。此案记述了女子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七月为儿子申报家产时,隐匿了他人所欠债款68300钱。还有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识胁迫她将布肆和舍客室给予他,否则就上告她“匿訾”。很恐惧,将肆和室给予了识,后又告发了识的勒索行为。这里,“訾与赀同”(《汉书·杜周传》颜注),匿赀,即隐藏财产。隐匿财产入罪,是因为涉及到了税的征课。案例的后文提到“匿赀税及室、肆,臧值(简130正)各过六百六十钱(简131正)”,“匿赀税值过六百六十钱(简132正)”,二次提到了“匿赀税”。而这个词在已有的文献和出土材料中均未见。无疑,“匿赀税”一词的出现,明确证实了秦代存在赀产税。同时,也为我们认识汉代赀产税提供了新的视角。下面我们就本案所显示的材料,对秦代的赀产税作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赀产税的征收程序及方式。本案中由“为子小走马义占家赀(简108正)”一语可以看出,秦代的家庭财产需要由成年的家长自行申报登记于官府。之后,官府有一个案验的程序。一旦发现“匿赀”,所匿财产坐臧为盗,根据偷税漏税的金额作为量刑标准。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定罪标准分为几个等级,1-220钱、220-660钱、660钱以上。本案匿赀税超过了最高标准660钱,无减刑情况下量刑应为“黥劓以为城旦”。自行申报,隐匿入罪,且不仅仅施用于财产的申报。睡虎地秦简“匿敖童”(简32)、“匿田”(简157)、“匿户”(简165)、龙岗秦简“匿盗”(简72)、“匿租”(简142)、“匿税”(简147)等等都可说明秦律“匿”之入罪的情形。而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简260)”、《汉书·食货志下》“匿不自占,占不悉”等语可以看出汉律与秦律的一脉相承。
那么,赀产税征收方式如何?研究者多认为汉代“是以户等之高下为差次的”(黄今言《汉代的訾算》,《中国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高敏先生、王彦辉先生等也持相同观点。但《识劫冤案》显示的匿赀是指隐匿的债款,所产生的匿赀税也仅指这笔款项,未提到户等之高下或这笔款项对户等的影响。所以,我们说至少在秦王政时期赀产税的征收是以赀产多少按比例征税,而不是户等。事实上,从“訾算”一词来看,汉代赀产税是以“万钱”计,以“算”为征收单位,并非按户等征税。而长沙走马楼“户品出钱”简显示,三国吴时期按户等征收的应为户税,而不是赀产税。这一点与西汉时的“以訾征赋”(《盐铁论·未通》)以及东汉时的“增赀就赋”(《后汉书·刘平传》)意义相通。
其次,计赀征税的范围。赀财的多寡可以是任官的前提,也可以是迁豪的条件,同时更是政府征税或免税的依据。因此秦汉时期官府非常重视对民户赀财的掌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需要进入计赀范畴?《识劫冤案》中列入家赀的有田、宅室、肆、舍客室、马、债款。稍晚几年的里耶秦简中有两份财产转移文书,简8-1443+8-1455正面:“高里士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简8-1554正面:“高里士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爰书提到二位家长分别向儿子和女儿转移奴婢、牝马、禾稼、衣器、钱等财产,并由里典作了登记。禾稼,指谷物类粮食。《秦律十八种·仓律》有“入禾稼”之语。衣器,这里应指较贵重的私人财物。《吕氏春秋·遇合》“衣器之物,可外藏之”,高诱注:“藏私财于外也”。文中的财产转移由政府基层的里典来详细记录,不能不说跟赀产税的征收直接相关。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被查封的除了妻子儿女,尚有家室、臣妾、衣器、畜产。据此,秦时赀产税计赀范围应为田、宅室、客舍、肆、奴婢、畜产、禾稼、衣器、钱等不动产和动产。尽管这一时段的简文中未见车船等“乘物”的计赀材料,但如此大件且价格高的财物,想来是不会被遗漏的。小件的生活用品,应不被计入收税范围。后世史书所载“以衣履釜鬵为赀”的情况,则是对官吏计赀贫民时不公正现象的揭露,非社会常态。
再次,赀产税的税率。目前已知的汉代对民户的赀产税征收税率有二条记载,一是《汉书·景帝纪》服虔注“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二是《汉书·地理志下》记载王莽时“壹切税吏民,訾三十而取一”。二者都是按赀产额的比例来征税。前者税率约为1.20%,后者为3.33%。武帝时期算缗钱也按比率征收,但因主要对象为商贾,这里不予讨论。《识劫冤案》中,债款为68300钱,税超过660钱。若仅以660钱计,税率为0.97%。但660钱为量刑最高标准,超出部分在本案中未提及,所以这笔债款的具体税值不详。我们只能说此时赀产税税率大于0.97%,同时也不会超过王莽时期的3.33%。
以上,我们通过岳麓书院藏秦简《识劫冤案》,对秦代赀产税的征收方式、计赀范围、税率作了初步分析。“匿赀税”一词的出现,不仅证实了秦代赀产税的存在,也为我们对后代赀产税的认识提供了新证。比如以往学界对《汉书·景帝纪》中“訾算十以上乃得为宦”中“訾算”到底是赀产税还是任官资格限制认识不一,颇有纷争。现今,由《识劫冤案》赀产税以及汉律与秦律之间的继承关系来看,“訾算”即赀产税应无疑义。还有唐代的两税法,德宗时宰相陆贽曾说“两税效算缗之末法,估资产为差,以钱谷定税”(《新唐书·食货志二》),认为两税法效武帝时算缗之征。现在看来这种说法恐未必确切。至少,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来看,以赀财多少为标准,按比例征税纳钱的财产税征收办法在秦王政十八年就已经存在了,比算缗早了110多年。(作者单位:河北省社科基地石家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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